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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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可以嗎?

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可以嗎?

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前,如發現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適用數罪併罰。但在數罪併罰後,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緩刑的條件時,能否再次宣告緩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觀點相互對立的情況經常發生。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再適用緩刑,理由是:

(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着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着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的罪犯發現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建議以下情形不宜再適用緩刑。

(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

(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

(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

(四)故意又犯數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

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民事主體,若是在判處緩刑期間,再吃實施了犯罪行為,並不意味着其再次提出緩刑請求不會被當地的司法機關所受理。只要其滿足法定的緩刑的條件,並且委託律師向審理該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就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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