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幾種結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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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的幾種結果有哪些?

審查起訴的幾種結果有哪些?

(一)、提起公訴

1、提起公訴的條件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起訴材料的移送

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程序倒流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三)、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應遵守如下規定:

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審查起訴意味着什麼?

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這意味着,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司法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已經相當充分。若證據不足,檢察院通常會退回公安機關或偵查部門補充偵查(最多兩次),當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標準時,便會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意味着犯罪事實清楚,而且證據齊全才會提起的,一般在被審查起訴時就會對案件提起公訴,但如果遇到證據不足夠的,那麼也是會退偵,只有確定能證明當事人的犯罪情形,這樣才能給予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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