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會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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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審查起訴會的條件有哪些?

一、延長審查起訴會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或一個半月,所以如果快的話從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到檢察院起一個月內,最多不超過一個半月就到法院了。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三、審查起訴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一般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期限的,而且如果要延長的話必須要有合理的條件,這樣對於犯罪人員來説才算是公平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抓緊時間,爭取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找到證據,讓犯罪人員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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