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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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定罪處罰:

1、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數額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既遂,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20萬元罰金;

2、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特徵包括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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