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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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二、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量刑和立案標準,相關情況的處理,一般是對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到司法機關所調查取證的結果,來追究相關刑事處罰,具體情況是區分兩個不同的情節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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