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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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來講只有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一些比較常見的刑事犯罪量刑標準進行細化規定。而聚眾鬥毆罪恰恰就是其中的一種,那麼你知道深圳關於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是怎樣的嗎?請閲讀下文了解詳情。

一、深圳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l)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櫝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聚眾鬥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二、聚眾鬥毆罪的認定標準

1、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説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此時大家的已經清楚深圳關於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吧。其實這個規定是由廣東省統一制定的,也就是説會在整個廣東地區適用。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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