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既遂有哪些相關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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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罪既遂有哪些相關的量刑標準?
判斷聚眾鬥毆罪是否既遂,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鬥毆”行為,如果雙方均持具有很強殺傷力的兇器聚集在打鬥現場,雙方只是對峙一陣後,因種種原因而解散,則不能認定為聚眾鬥毆犯罪既遂;如果甲方實施了持砍刀追打乙方的積極行為,其顯然已經超越了“聚眾”的限度,而是開始實施“鬥毆”行為了,則應成立聚眾鬥毆罪既遂。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可以判處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1、過失犯罪的;
2、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
3、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4、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犯罪後自首或者立功的;
6、初犯、偶犯;
7、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或者年滿七十週歲的老年人;
8、民間糾紛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
9、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10、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聚眾鬥毆罪中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會受到處罰,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會被處罰的。聚眾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