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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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保外就醫條件有哪些

根據《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罪犯保外就醫的條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①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②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④年齡60週歲以上、體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的;無期徒刑罪犯在無期徒刑執行期間的;

②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③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3)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①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而刑期未滿期的;

②騙取保外就醫的;

③以自傷、自殘、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④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的;

⑤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⑥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⑦違法犯罪的。

(4)保外就醫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執行刑期:

①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②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③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保外就醫該怎麼申請?

(一)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罪犯保外就醫申請書》,經分監區集體研究,上報監區審核,監區審核同意後,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療鑑定。

(二)醫療鑑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應由醫院的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和業務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醫療鑑定的證明材料應包含醫療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化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的病歷複印件。

(三)經鑑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療鑑定結論連同其它證明材料,報監獄獄政管理處審查

(四)經批准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填寫《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執行監督考察通知書》,發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對罪犯的監督和考察。同時,監獄應將批准文書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判法院。

在申請保外就醫的時候,提出的申請理由需要符合規定,否則的話也是不被批准的,至於用什麼理由可以保外就醫,很顯然就要求符合規定的情形。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也明確規定了是不得保外就醫的,這些情形主要就有罪行嚴重,引起了較大民憤的;為了逃避懲罰而在獄中自傷自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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