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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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

偵查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

偵查階段可以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二、認罪認罰的“從寬”包括實體從寬及程序從簡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可以知道,偵查階段當然是可以認罪認罰了。認罪認罰的認罪,可以是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的認罰,可以是在偵查階段接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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