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製成的並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等票據。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特徵
1、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2、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為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為特徵。因為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3、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狹義的票據一般指的是以支付金錢來作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出票人根據相關法律簽發的。如果銀行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並且造成的經濟損失個人在10萬元以上,單位在30萬元以上的,都可以直接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