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私力救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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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私力救濟是怎樣的?

一、敲詐勒索罪與私力救濟是怎樣的?

敲詐勒索罪與私力救濟是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來處理。

1、受害人去公安機關報案,進行立案調查,由公訴機關進行起訴。

2、受害者人可以自行到法院進行立案,然後進行自訴。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言相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

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敲詐勒索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公共或者是私人的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到其他人員的人身方面的權益,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而且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屬於需要公訴的案件,所以如果發生的話,那麼是需要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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