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拒絕辯護情況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辯護人拒絕辯護情況有哪些?

辯護人拒絕辯護情況有哪些?

辯護人拒絕辯護情況就是被告人堅持自己自己辯護;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二、訴訟辯護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辯護人的主要義務是: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管場所的規定。

3、參加法庭審判時要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7、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人拒絕辯護一般是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的權利,如果拒絕辯護對於辯護人也沒有再進行辯護的可能性,辯護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被告的合法權益,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之下,法院就會給予一個正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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