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拒絕辯護的規定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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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人拒絕辯護的規定情況是怎樣的

辯護人拒絕辯護的規定情況是怎樣的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

二、拒絕辯護:

1.被告人拒絕律師

《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於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165條,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不予准許;

其他情況可以准許,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辯護。

2.律師拒絕被告人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綜上所述,不管是被告人還是律師雙方都有拒絕辯護的權利,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對於辯護人拒絕辯護的,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那麼還是可以的,但是這種情況被告人就只能進行自行辯護了,缺少專業知識是很容易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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