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護當庭拒絕辯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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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當庭拒絕辯護怎麼辦

被告辯護當庭拒絕辯護怎麼辦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區分情況處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辮護後,沒有辯護人(被告人只委託有一名辯護人,或者同時拒絕兩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宣佈休庭,擇日開庭;仍有辯護人(被告人委託有兩名辯護人,只拒絕其中一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辯護權,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2)對於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確立如下處理原則: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4)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5)依照前述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佈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願縮短時間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與《1998年解釋》規定不同,此種情形下應當是“宣佈休庭”,而非“宣佈延期審理”,且準備辯護的時間應當計人審理期限。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程序

1、一般案件

除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無需理由),結果是自行辯護。

2、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派的辯護律師辯護的,需要正當理由),結果必須有辯護人辯護。

3、具體程序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上述規定。

有一些案件是可以不用辯護人的,但是有些情況是必須要有辯護人進行辯護人的。一般案件可以拒絕兩次,拒絕之後就是自己進行辯護,還有一種是案件不可以沒有辯護人,進行拒絕之後,沒有人辯護,應該進行休庭,如果有辯護可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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