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可不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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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可不可以減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可不可以減輕處罰

1、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

2、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認罪認罰案件從寬的幅度,影響因素有很多。除了考量是否具有悔罪表現以及犯罪行為是否嚴重外,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階段進行認罪認罰也有不同的從寬結果。從司法實踐上看,偵查階段一般從寬30%,審查起訴階段從寬20%,審判階段從寬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二、到法院審判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

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在審判階段被告人主動自願認罪認罰的,審理案件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法庭應當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如果法院查明屬於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查明又非自願的認罪認罰或者審理結果與起訴結果不一致的,也可以作出與起訴不一致的判決。

認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對行為性質提出了辯解,也屬於正常情況,但只要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認定意見就不會影響認罪的認定。通俗講,認罰就是願意接受處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認罪認罰,暗中卻實施串供、干擾作證、轉移財產等行為,則不屬於認罰,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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