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入刑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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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襲警罪入刑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襲警罪入刑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襲警罪正式實施。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為,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二、襲警罪特徵是怎樣的?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脅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於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有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態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5、關於襲警罪的刑事責任條款: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其法定刑與本罪相同,以襲警罪定罪處罰,更能體現國家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但如果造成警察重傷、死亡的,則顯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及穩定,在執法的過程中難免會遭遇殘暴的罪犯用暴力襲擊的事情發生,為了保護警察同時對於襲警的罪犯嚴懲設立了襲警罪,範襲警罪的罪犯會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的程度,罪犯會判處三年到七年之間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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