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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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方式是什麼?

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方式是什麼?

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分為不同的情況,申訴方式分別如下:

1、公安機關不服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2、被害人不服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訴人不服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不服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情形有哪些?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不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 、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如果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於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一般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的複查申請書,是需要寫明當事人的不服理由,審查理由還有當事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的。

綜上所述,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且採取公開審查形式複查終結,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檢察院不再進行立案複查,但是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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