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刑事訴訟的結果直接關係到被追訴人的自由、生命和財產權利。那麼刑事訴訟就必須要嚴謹公正。所以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為了保證結果的公正是要回避的。

迴避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都有哪些迴避方式?

刑訴中的迴避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在訴訟活動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的自己主動退出的。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代、辯護人或者訴代向有關回避人員所在機關提起的。

指令迴避是應該自行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的,也沒有被申請,有關機關的負責人依職權命令其退出。

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迴避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申請回避就會有同意和駁回兩種結果。對於被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代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申請複議一次。被申請回避的人不能複議。

當然申請回避有符合迴避情形的,就有不符合的,對於不屬於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符合法定理由的就會決定迴避。迴避的決定可以採用口頭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必須將決定記錄在案。只有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才需要告知當事人。以便他們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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