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刑期折抵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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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刑期折抵規定是什麼

根據規定刑期折抵規定是什麼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二、被判刑後在哪裏服刑,服刑期間犯罪誰管

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户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例如死刑的執行分兩種,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執行當然也是依照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就近收監執行原則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同樣,也是在判決地的執行。

如判刑後剩餘刑期不足一年,在現在關押的看守所服刑;

如判刑後剩餘刑期超過一年,那麼就轉到户籍所在地服刑。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補充。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罪犯在脱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脱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判決以前的羈押是可以進行抵扣的,如果是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話,那麼在判決以前積壓了多少天可以進行折抵被判處的刑罰。一般拘役有期徒刑是按照1:1來進行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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