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什麼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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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什麼為重婚罪?

一、根據刑法規定什麼為重婚罪?

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一方明明有配偶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但是又和他人再次的登記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事實重婚的特徵符合繼續犯的構成理論:

1、非法同居行為具有持續性,只有這種非法的關係存續一定的期間才能構成重婚罪的條件,而此期間內的非法同居行為是呈持續實行狀態;

2、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關係與非法同居同時存在,且為繼續狀態,非法同居不停止,非法的婚姻關係就始終繼續。因此,事實重婚為繼續犯,追訴期應當從非法婚姻關係終了之日起計算。

具體來説,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重婚罪的話是有可能雙方當事人都是能夠構成的,當然其中一方的話,他是行為的主體,也就是有配偶但和他人再次結婚,但是另外一方的話是明明知道他人存在這樣的狀況,仍然是願意和他結婚,所以都會按照重婚罪來進行處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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