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折抵拘役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羈押期限折抵拘役的規定是什麼?

羈押期限折抵拘役的規定是什麼?

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都是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管制是羈押一天折抵刑期兩天,但是,從羈押犯罪嫌疑人到出具判決結果,羈押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因為每個階段羈押的時間都有可能延長。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

二、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羈押期限滿必須取保嗎?

羈押期限屆滿之後,不一定必須辦理取保,如果是案件尚未辦結的,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同樣也可以變更成其他的強制措施,例如監視居住等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判處拘役之後,羈押期可以折抵拘役期,從逮捕之日開始計算,到案件偵查終結之日,就是羈押期限。對於簡單的刑事案件來説,羈押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可以適當延長一個月。而對於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來説,羈押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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