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超過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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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超過多大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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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超過多大有規定嗎




    法律上沒有多大歲數不可做監護人作出規定。按照監護制度設計的初衷,老人只要行動還便,神志清楚,有精力照看,就可以繼續做小孩的監護人。監護人是保護未成年人或者是其他沒有民事能力的人的權益和監督他們的相關權益的人,所以對於監護人的要求就是自己必須有民事能力。



    擔任監護人需要有監護能力,年齡方面必須是成年人。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這裏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個擔任或確定監護人的順序問題。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



    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綜上所述,我國是規定了監護人必須要是成年人,畢竟被監護人都是未成年的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監護人必須要能擔任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且也沒有年齡的限制,只要個人有能力,沒有其他的影響健康的情況都可以繼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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