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二級殘疾殺人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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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二級殘疾殺人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精神二級殘疾殺人刑事責任需要承擔嗎?

1、精神二級殘疾殺人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首先對精神病患者進行司法鑑定,如果發病期間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屬於間歇性,當時沒有發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二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來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法院怎樣確定殺人者是否為精神患者?

1、認定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2、對刑事案件被鑑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2)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3)被鑑定人是女性,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後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衞能力。

(4)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精神病人若是在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期間實施了殺人等的犯罪行為,那麼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若是收到被告辯護人以被告為精神病人而提出免除、或者是減輕刑事處罰的,需要採取適當的辦法,確定被告是否是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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