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範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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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範圍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要想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這並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滿足了規定的裁員條件,否則的話也是不允許進行裁員的。這其中就涉及到經濟性裁員的範圍問題,那到底這個範圍應該如何確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經濟性裁員的範圍如何確定

經濟裁員的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於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説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經濟性被裁人員有優先就業權嗎

重新招用人員的,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關於經濟性裁員後,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的規定主要是延續了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這所以賦予被裁減人員優先就業權,主要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被裁減人員並不是因為個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等情況服從大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後,重新招用人員時,應優先照顧被裁減的勞動者;二是被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比較熟悉,技術也熟練,對用人單位而言並不完全是負擔;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藉口,隨意裁減勞動者。同時,為更好的保護被裁減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有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以使被裁減人員慎重考慮,及時行使優先就業權。

有的意見提出,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對被裁減人員是一種保護,但同時卻是對其他未就業者是一種限制。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減人員、未就業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被裁減人員的優先就業權作了限制,即強調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如果被裁減人員各方面條件與其他勞動者的條件沒有明顯差距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以上就是對經濟性裁員的範圍介紹,單位要想裁員的,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這肯定是不行的。而在滿足了條件之後,還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裁員,當然對於被裁減的員工,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補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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