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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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包括哪些

拘役與有期徒刑同屬於刑事處罰當中的主刑、自由刑,並且都有一定的刑期限制,當然法律規定的具體刑期是不同的。除此之外,拘役和有期徒刑還有哪些區別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拘役與有期徒刑的不同,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 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4、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二、拘役與有期徒刑如何並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種有期自由刑的並罰,但對不同種有期自由刑如何並罰未作具體規定。

一般來説先將不同種有期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後按限制加重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需要指出的是,如對同一罪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兩個主刑,會導致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難:比如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罪犯需要減刑時難以操作,難以決定先減哪一個主刑;同時,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監獄和其他執行場所進行,而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在看守所進行,兩者相距較遠,究竟應先執行哪一個主刑、中間該如何交接也難以操作,且有違司法經濟原則。當然,這一問題的最終解決,有待於刑事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和明確規定。

上文中從四個方面為大家仔細區分了一下拘役與有期徒刑,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包括期限、法律後果、執行場所以及待遇。詳細情況,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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