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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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一、刑罰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簡單地説,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考驗期表現良好,那麼刑罰就不執行了。下面是具體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監外執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自身存在某些法定不宜收監執行的情況,而暫時改變執行場所,讓罪犯在法定場所之外執行刑罰的方法。緩刑與監外執行的主要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緩刑是刑法規定的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一種量刑制度;監外執行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則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此處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沒有刑期的限制,因而監外執行的對象範圍大於緩刑。

(3)適用的條件不同。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並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適用監外執行則必須屬於法定的幾種情形之一.

監外執行屬於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准,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緩刑屬於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一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與監外執行有四點不同: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了刑罰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其次説明了對於緩刑的罪犯,是存在撤銷刑罰的可能性的,只要表現良好;最後説明了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即包括性質、適用對象、適用的條件的區別。以上就説明了有期徒刑與刑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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