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是哪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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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是《刑事訴訟法》中第十五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是哪一條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記錄在案並附卷。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對擬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具結書。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是需要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刑事訴訟中的權益,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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