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不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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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不上訴的條件是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認罪認罰不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對符合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應有之義。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中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之成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而作為基本原則的制度應當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均予適用,沒有程序的例外,對合乎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當然可以作不起訴處理。

2.認罪認罰是審查起訴的任務之一,依法不起訴也是認罪認罰後案件正常適用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4條指出,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雖然這裏的“程序適用”主要是指審理時的程序,但亦可作合理擴展理解,包括作為終結案件的不起訴決定程序。

3.認罪認罰中的不起訴僅指酌定不起訴。實踐中要嚴格依法區分罪與非罪,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訴決定,不得變相以認罪認罰為條件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

4.認罪認罰中的量刑建議主要是對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提出適用具體刑罰的建議,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則檢察機關可依法適用具有終結訴訟性質的不起訴決定。從不起訴程序對案件的分流處置功能看,認罪認罰中的不起訴與起訴時的量刑建議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能夠依法妥善處理情節輕重不一的認罪認罰案件,充分體現了當寬則寬、寬宥出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價值。

認罪認罰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進行交代案件事實時,説明自己的犯罪行為認可公安機關所進行調查的罪行以及接受處罰,並且不向法院提起上訴。不像法院提起上訴之後犯罪嫌疑人即可進行服刑,等待刑期結束,法院會對其進行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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