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放棄被判無罪釋放的可能性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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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放棄被判無罪釋放的可能性有嗎?

搶劫放棄被判無罪釋放的可能性有嗎?

有可能。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因意志以內的因素減少危害結果的行為,是不是自己判斷.對於搶劫罪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一般的搶劫行為,依法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搶劫罪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二、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劫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如果選擇放棄就代表着主動的中止犯罪,這種行為是可以減輕自己的刑期,如要造成的影響不大還可以被無罪釋放,所以,實施犯罪是不可以的行為,不然是會讓自己付出很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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