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公訴有無可能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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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公訴有無可能無罪釋放?

輕傷公訴有無可能無罪釋放

無罪釋放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故意傷害罪致輕傷量刑標準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故意傷害罪哪些情形可以減輕處罰?

(一)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輕傷偏輕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基準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偏輕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二)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基準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三)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四)具有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或者親屬間因家庭瑣事而致人傷害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五)具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若無其他法定從重情節,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慮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免除處罰;基準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減輕處罰。

無罪釋放和檢察院是否提起公訴,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的,在自述案件當中也是一樣的道理,有罪或無罪都得根據證據判定的,並不是説,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子,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是有罪的。希望犯罪嫌疑人自己能有一個正確的心態對待案件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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