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程度才算誣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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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到什麼程度才算誣陷罪?

達到什麼程度才算誣陷罪?

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2、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3、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二、刑法誣陷罪如何取證據?

誣告陷害罪是屬於刑事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承擔收集證據的責任。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三、誣告陷害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二)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要構成誣陷罪的話,那麼一般都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此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是會被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情節嚴重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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