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指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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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什麼是指誣告陷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又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被誣陷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進行告發的行為。在客觀方面應當把握兩個要點:

第一,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為。捏造犯罪事實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條件,捏造的犯罪事實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證據,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二,必須有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告發的行為。

“捏造犯罪事實”和“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告發”是構成誣告陷害罪的兩個客觀必備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於告發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投遞材料檢舉告發,也可以是向有關部門當面告發;既可以是向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告發,也可以是向其他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負責人員告發。

如果行為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案,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告發形式,其目的仍然是誣陷他人,使司法機關信以為真,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當然應當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陷害他人為目的,實施了捏造犯罪事實並作告發的行為,就是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既遂。至於被誣告陷害的人是否實際受到了錯誤的刑事追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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