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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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利用被害人進行告發的,也成立本罪。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誣告特定的“他人”。

第一,向司法機關虛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第二,所誣告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實在的人,否則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就可以成立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三,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對象,使他們捲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第四,形式上誣告單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實導致可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的,也成立本罪。第五,由於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故徵得他人同意或者經他人請求而誣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2、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告發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明知誣告陷害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不要求行為人將該目的作為其行為的惟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該目的即可。

3、誣告陷害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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