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誣告陷害罪 - 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8W

什麼是誣告陷害罪,怎麼認定?

現實生活中,總有部分人因各種目的實施誣告他人的行為。而有的行為人在實施這些行為的同時,可能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之規定,同時也給受害人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那麼,什麼是誣告陷害罪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1、捏造犯罪事實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有特定的對象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4、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本罪與錯告的界限本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着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誌。

5、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徵。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掌握好誣告陷害罪的關鍵在於,該罪是指行為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訴他人的行為。同時,當事人還應當注意該罪與錯告和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因該罪是刑事犯罪,如行為人因該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建議行為人及時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