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隱匿電報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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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隱匿電報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隱匿電報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行為人有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是行為者必須實施擅自拆卸、隱瞞、丟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者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於郵件本身的包裝不嚴格等原因,信件和其他物品丟失的,不應視為成本罪的行為。

二是行為者實施拆卸、隱瞞、丟棄郵件、電報是違法的。

三是行為者主觀上有故意的心情。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由於疏忽大意錯誤拆除,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丟失,不構成本罪。

四是構成成本罪也必須情節嚴重。例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遲交貨等。符合上述標準的擅自拆卸、隱瞞或廢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必須立案起訴。

二、隱匿電報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最長為六個月。為竊取財物的而隱匿電報的,定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該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構成隱匿電報罪既遂一般會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裏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國家郵政事業管理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託的代辦員、分郵員。

隱匿電報罪的立案規定是郵政工作人員隱匿電報的行為就應當立案,隱匿電報罪屬於行為犯,沒有結果和情節的要求,只要行為人隱匿電報,就應當進行立案追訴,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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