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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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銷售有毒食品罪立案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界限

兩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廣義上來説,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造成不利影響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則要廣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為。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罪,不要求必須有實害結果的發生;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罪,只要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就構成該犯罪的既遂。

對於不法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銷售有毒食品的行為,是需要嚴格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依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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