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慣偷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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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慣偷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慣偷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慣偷需要包括犯罪人員的一些實施犯罪的具體的監控錄像等,根據法律規定慣偷需要包括犯罪人員的一些實施犯罪的具體的監控錄像等,調查取證是律師執業的重要環節,在訴訟中,庭審方式的改革,更加強調調動雙方當事人的積極性,法官更趨向於中立的仲裁角色,這樣無論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行政訴訟,律師的意見如果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持,那隻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難有充分的説服力。而調查取證則是律師獲取證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調查取證卻歷來是困擾律師的一個難題。

《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由於這些規定都過於原則、籠統,缺乏“制裁”條款,使律師收集證據的活動沒有具體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實踐中造成律師取證難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出了《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補充規定》,對律師查閲案卷,會見在押被告人、調查訪問的有關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律師法》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僅僅承認律師“可以調查情況”。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一規定並未直接賦予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僅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這一模稜兩可的用語;而且辯護律師蒐集材料還必須徵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機關的批准!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證據調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

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製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我們國家對於小偷的懲處力度一直以來都是非常大的,因為這樣的一種不僅僅是對於別人的財產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對於整個社會的風氣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但也需要明白的是要對他們進行處理的話,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其中就包括有一些監控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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