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境罪次數多少構成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一、偷越國境罪次數多少構成犯罪?

偷越國境罪次數多少構成犯罪?

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可以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

(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

(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二、不管是過失還是故意都能夠構成偷越國境罪嗎?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雖然根據我國規定嫌疑人如果是偷越國境的次數達到了三次,才算是構成偷越國境罪,但是隻要他一開始就有了偷越國境的行為,並且他第一次偷渡到國外之後,就在國外從事一些損害我國相關利益的行為,或者是他在偷越國境時,用一些暴力的手段對待我國的國境管理工作人員,那麼都算是情節嚴重,構成此罪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