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自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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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誹謗罪自訴是什麼意思?

誹謗罪自訴是什麼意思?

誹謗罪自訴的意思指的就是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追究對方誹謗罪責任。誹謗罪自訴辦理流程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允許被害人撤訴和被告人反訴。如還有爭議,法院將依法判決。另外,自訴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的,被害人將喪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權利。

二、自訴案件能否適用減刑?

自訴案件能適用減刑。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從我們國家法律對誹謗罪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這類型的犯罪行為是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並且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都是需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是口頭的起訴狀。當然了,關於正確剛才的材料的話,也只需要提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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