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逮捕需要用換押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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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逮捕需要用換押證嗎?

一、提請逮捕需要用換押證嗎?

不用換押證,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需材料有:

1、公安機構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

2、同案卷材料、證據;

3、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構、國家安全機構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

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構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構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公安機構逮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構。公安機構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構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構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犯人不需要換押證,逮捕的決定是由公安機構作出的,但需要人民檢察院的批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的負責人簽發逮捕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警察參與活動,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要求其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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