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意外事件負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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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事件負刑事責任

關於意外事件負刑事責任嗎

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是犯罪:現行刑法已經對此作了明文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處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説,由於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是犯罪,行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意外傷害是指哪些情況

意外傷害的四層含義:

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這裏所指的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應具備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1、外來意外傷害

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鹼、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使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2、突發意外傷害

所謂突發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係。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於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病,與突發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別的,前者不屬於傷害保險的範圍。

3、非本意意外傷害

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願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於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對於這種完全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傷害,不屬於意外傷害。

4、非疾病意外傷害

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鬆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對於意外事件發生事故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意外事件一般所造成的損害是由於行為人自身行為所造成的,但是對於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同時,也不是存在故意的行為。所以一般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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