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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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劣藥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立案標準: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等等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給他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生產銷售的劣藥沒有對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也沒有延誤病人救治的時間就不構成犯罪,但是會被給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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