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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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關於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不是最高院規定的,該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組織賣淫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涉嫌組織賣淫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涉嫌組織賣淫罪,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在組織賣淫案件中,賣淫嫖娼者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被迫賣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組織他人賣淫涉嫌刑事犯罪,一般組織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就會被判刑,這裏要注意,協助組織賣淫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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