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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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哪些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哪些

一、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哪些

“應當減刑”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請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二、刑事案件減刑可以多久申請一次

1、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5、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根據規定,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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