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生效的諒解書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不生效的諒解書有哪些?
1、籤諒解書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諒解書。
3、諒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
4、諒解書系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撤案嗎?
取得受害人諒解不一定可以撤案,撤案的法定條件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宣告緩刑嗎?
取得受害人諒解不一定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有嚴格的適用條件。根據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取得受害人諒解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正常情況下有刑事諒解書的,基於已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法院量刑時都會適當從輕處罰,事實上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也不是必須要出具諒解書,如果沒有出具刑事諒解書,也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才能確定相應的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