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一、民事判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判決撤銷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後,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後,即受其拘束;以後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後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由於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信守協議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在實質性答辯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仲裁協議合法有效,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起訴,該爭議仍應由仲裁解決。當然,如果當事人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那麼就表示當事人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繼續審理。

綜上所述,民事判決撤銷的情形有很多,但若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或者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這是撤銷民事判決存在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