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能減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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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能減多少?

好處是可以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實體上,認罪認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量刑“優惠”。按照規定,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就可以知道相對確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可以基本確定法院會在該幅度範圍內判刑,提前鎖定風險。

程序上,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同時,認罪認罰可以作為變更強制措施和適用緩刑的有利條件。在逮捕的適用上,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變更上,已經逮捕的人認罪認罰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羈押必要性,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從寬幅度,大體把握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從寬30%、審查起訴階段從寬20%、審判階段從寬10%的幅度。

此外,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從嚴把握。

理論上可以,但是實踐中,只認部分罪名會影響案件的從寬幅度。

首先,認罪的部分從寬幅度可能會較小。只認部分罪名會導致全案不能適用認罪認罰的簡易程序。從寬幅度一般難以體現。

其次,因為部分不認罪,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認罪悔罪態度不好,可能會影響自首、坦白等情節的認定,容易導致對全案不予從寬。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我國的認罪認罰的制度是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此時我們如果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符合的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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