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責任與義務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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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監理的責任與義務是怎樣的

工程監理的責任與義務是怎樣的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設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二、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託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並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並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户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後,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後,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施工單位需要有合法的資質,沒有資質的情況下是不允許接工程項目工作的。此外,接的工程項目必須是跟資質相匹配的,如果接的工程項目,單位的資質不夠,是不可以進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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