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義務與責任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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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買賣合同義務與責任的內容是什麼?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如依有關規定不能確定交付地點的,應分別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如訂立合同時雙方知道標的物所在地點的,該地點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則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交付地。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未能交付標的物的除外。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質量要求。

如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權利。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權利保證義務,如保證標的物非他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未設有抵押權、租賃權,未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二)買受人的義務和責任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按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

2、檢驗和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並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符合約定。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並將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在合理期間或自標的物收到後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出賣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的區別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雖然都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義務,都是在無合同關係情況下,因特定主體之間存在一種信任關係而應向對方承擔的義務,但它們的區別顯而易見。先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屬締約階段的義務;而後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之後,即發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後。可以説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締約當事人之間信任關係的確認和保護,後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保護的繼續和延伸。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經常會遇到買賣東西的情形的,無論是有沒有訂立合同,都是有一種合同的關係存在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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