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法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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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程質量法人的概念,單從字面上理解的話,很容易認為法人是單個的人員,其實法人是指一個單位或機構的稱謂,是行使特定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建設單位等,那麼工程質量法人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工程質量法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工程質量法人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水利部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工程特點,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以及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文件中要對工程質量以及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作出具體約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其中特殊專業工程或有條件部分發包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分標進行發包。發包的工程應按《合同法》規定,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和雙方的質量責任,以及履約保證、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充分評估、論證,從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的角度,科學確定合理工期及每個階段所需的合理時間。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禁開展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並對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其中工程建設期間的度汛應急預案在辦理完成質量監督手續的15日內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手續,並提供以下資料:

1、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2、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單位、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廠商簽訂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標文件;

3、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建文件,監理、設計、施工、檢測等各參建單位的資質及現場機構、人員、設備、質量體系等的基本情況資料(含主要崗位的上崗證書);

4、 施工圖(含施工技術要求)及永久設備清單。

工程開工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現場設立公示牌,載明各從業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方案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水利部、省有關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工程驗收手續。未經施工質量評定或經評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組織階段(中間)驗收或竣工驗收。未經階段(中間)驗收的工程,不得進行後續工程的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各從業單位的名稱、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工作負總責,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我們還要對法人機關的定義有所瞭解,其實法人機關是以法人的名義去開展工作持,兩者是代表與被代表的關係,當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法人和法人機關對其工作代表的對象的職務行為必須承擔生意人責任,之外的則不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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